
最后,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对我国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需做好防范。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,首先不符合《商业银行法》关于“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”的规定,突破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风险隔离的“防火墙”。其次,动摇了我国长期以来以《公司法》为基础的民法体系及与之相关的公司治理模式,对公司治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模式形成冲击。再次,商业银行将突破“综合经营”的界限,成为“混业经营”的机构,为商业银行自身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并表监管带来严峻的挑战。最后,极易引发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,形成“奖懒罚勤”的效应,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,商业银行将成为最终的利益受损者,风险则传导至金融体系。